01 02

奥创微群控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例裁判规则大全(十二则)

时间:2020-11-12 23:45 浏览量:

第二十五组参赛作品是上海大学2017级常识产权本科生张淑芬、王瑜敏、胡扬、张悦四位同学一同完成,总结概括了十二个涉及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纠纷的案例。

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例

1.模仿创作但具备独创性的短视频可构成类电作品

2.经过复杂设计和编排的晚会是类电作品

3.无独创性、独创性低的短视频构成录像制品

4.独创性低的短视频可构成录像制品

5.专题性电视节目依独创性高低准则被认定为录像制品

6.综艺节目依独创性高低准则被认定为录像制品

7.将他人书籍录制为视频后上传至教育类APP不构成合理用

8.实质替代原作品的短视频不构成合理用

9. 短视频上短视频软件平台与用户ID水印不构成技术手段

10.截取为片段的体育赛事短视频不是时事新闻

11. 制作并用他人类电作品截图的图片集构成侵权

12.融入广告宣传内容的短视频判赔时应分析市场价值

0

1

模仿创作但具备独创性的短视频可构成类电作品

——北京快手科技公司与广州华多互联网科技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提醒〗模仿已有视频创作,增加特效、动画等设计和安排的短视频,因具备不同于原视频的独创性可构成类电作品。

〖标签〗短视频 | 独创性 | 类电作品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案号〗京0108民初49079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北京快手科技公司

被告:广州华多互联网科技公司

快手公司系快手APP的运营管理商,快手APP用户陈伟杰在快手APP上发布了 时长36秒的“PPAP”视频,并获千万级点击量。经陈伟杰授权,快手公司获得了涉案视频的独家信息互联网传播权。华多公司在其运营的“补刀短视频”APPAndroid端和IOS端中上传并发布了涉案视频。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华多公司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24820元人民币。

法院觉得,作品的构成要件有三个:一是是“文学、艺术和科学范围”的具体表达;二是具备独创性;三是能以有形形式复制。

其中,认定重点在于要件二,只须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并体现出某种程度的取舍、选择、设计等个性,即觉得具备独创性,且该独创性是最低限度的创造性。虽然涉案视频是模仿原曲视频创作而成,但对比发现,涉案视频的舞蹈动作幅度和变化速度快于原曲视频,其与音乐配合,具备更为谐趣的表现力;涉案视频还包含特效搭建的表演场景、与歌词相对应的动画与表演者动作重影、地裂式退出等成效,整体较原曲视频更为丰富和本土化;时长短可能造成表达空间受限,但在此空间内作者仍可以创作出体现肯定主题,且结合多种元素的作品,不影响独创性的判断。

综上,涉案视频具备不同于原曲视频的独创性。

最后,依据著作权法推行条例第四条第项以类似摄制电影的办法创作的作品的概念,涉案视频摄制在肯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的画面组成,并通过互联网传播,因此是类电作品。

关于涉案视频的著作权权属,因陈伟杰向快手公司出具的《授权书》中已明确其授权溯及既往,故法院认定快手公司获得涉案视频的独家信息互联网传播权。关于华多公司是不是侵权,因华多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涉案视频系用户以第三方竞价推广账户在补刀APP中发布,故法院觉得涉案视频为华多公司自行上传并发布,侵害了快手公司对涉案视频依法享有些信息互联网传播权。

0

2

经过复杂设计和编排的晚会是类电作品

——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公司与央视国际互联网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提醒〗对于春晚等由多个短视频编排而成的晚会,判断其作品性质应综合分析设计复杂度、现场画面取舍度及镜头剪辑多样性。

〖标签〗短视频 | 著作权侵权 | 类电作品

〖案号〗京73民终3095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公司

被上诉人:央视国际互联网公司

〖案情概述〗

央视国际公司经中央电视台授权,享有2017春晚的独家信息互联网传播权。动景公司系“UC头条”软件的开发者,在2020年春晚热播期间,涉案APP首页的头条标题为“大年三十UC陪你‘撩’,春晚实力派与小鲜肉都来啦!”;涉案APP的“推荐”栏目中提供了“欢乐颂五美搭档TFBOYS”等14段以2017春晚单个节目为单位的视频;“推荐”栏目下每一个视频页面左下方均显示有“UC头条视频带你看春晚”标识。

央视国际公司以动景公司提供2017春晚的在线播放服务侵犯其信息互联网传播权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5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动景公司赔偿央视国际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36万元。动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裁判要素〗

关于2017春晚是不是构成类电作品,一审法院觉得:第一,2017春晚在前期需要复杂的设计和编排,接着根据事先拟定的脚本、分镜头剧本通过多机位对现场表演进行多角度拍摄,并不是仅是对现场表演的容易机械录制;第二,编导需在现场对摄制画面进行取舍、编排,并插入字幕、事先录制的短片及外景等;第三,依靠镜头切换、画面选择、剪辑等过程而形成的连续画面可以体现出有关制片者的构思,具备肯定的独创性。综上,可认定“2017春晚”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办法创作的作品。二审法院基于相同缘由作出相同判决。

关于涉案视频的有关著作权归属,因央视国际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其经中央电视台授权合法获得涉案视频的独家信息互联网传播权,而动景公司未提供证据支持其抗辩,故涉案视频的独家信息互联网传播权归央视国际公司所有。

关于被告涉案行为是不是侵权,二审法院觉得:侵犯信息互联网传播权的重点在于一方当事人使公众能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址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法获得涉案视频。本案中,涉案视频的查找及播放过程均在涉案APP界面中完成,整个播放过程既未跳转到其他网站,也未显示其他网站的地址,故动景公司提供涉案视频,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址获得,构成侵权。

0

3

无独创性、独创性低的短视频构成录像制品

——广州澳淇亦复广告公司与深圳似水年华文化传媒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提醒〗短视频构成作品时,需要有较高的独创性,从个性化的创作特点、使用电影的摄制与剪辑手法、多部门协作、较大资金投入等方面评判,不然应归入录像制品范畴。

〖标签〗类电作品|录像制品|独创性高低

〖审理法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案号〗粤0305民初14767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原告:广州澳淇亦复广告公司

被告:深圳似水年华文化传媒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公司

〖案情概述〗

2020年四月八日,广州澳淇公司职员向深圳似水年华公司职员推荐名字为“ok时髦搭之碎花百变女生”的涉案视频,双方确认此视频为展示广州澳淇公司拍摄和剪辑技术的样片,用于检测能否通过腾讯视频平台的审核需要;2020年四月十一日,广州澳淇公司职员告知深圳似水年华公司不可以上传涉案视频;2020年四月十九日,广州澳淇公司职员明确需要被告深圳似水年华公司职员删除涉案视频,但在2020年四月二十六日,在腾讯视频平台上仍能搜索到由深圳似水年华公司经营的竞价推广账户发布的涉案视频。

广州澳淇公司觉得,深圳似水年华公司未经其许可,私自将其创作的摄影作品向不特定人公开,侵犯其信息互联网传播权,请求判令深圳似水年华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等。

一审法院判决深圳似水年华公司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驳回广州澳淇企业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要素〗

关于短视频的性质问题,一审法院觉得,判断拍摄成就是电影作品还是录音录像制品,可遵循以下的办法进行判断:电影作品的“独创性”需要较高,一般具备电影制片者与电影导演鲜明的个性化的创作特点;在摄制技术上以分镜头剧本为蓝本,使用蒙太奇等剪辑手法;由演员、剧本、摄影、剪辑、服饰设计、配乐、插曲、灯光、化妆、美工等多部门合作;与资金投入额较大等。

涉案视频为对女模特街拍造型的机械录制,虽然过程体现了制作者对街拍造型的设计想法,但因所录制的画面内容单一,无声音,无伴奏音乐,无故事情节,该等画面的组织、情节和编排本身无须付出独创性的智力活动,故本院认定涉案视频系录音录像制品,即是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办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有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0

4

独创性低的短视频可构成录像制品

——梁智等与北京天盈九州互联网技术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提醒〗独创性低于电影作品或类电作品需要高度的短视频是录像制品。可从画面内容、光线、角度和色度、镜头的切换,及对所摄制画面的剪接等方面判断独创性。

〖标签〗类电作品|录像制品|独创性高低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案号〗京0105民初37647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原告:梁智、龚敬

被告:北京德创文化传媒公司、真实传媒公司、北京天盈九州互联网技术公司、上海文广集团

〖案情概述〗

2011年五月十七日,以龚敬、梁智拍摄的短视频为主要内容并加入采访的电视纪录片《美女与野狼》在四川电视台播出。2013年九月二十五日,德创公司同意真实公司委托制作纪录片《我和野狼有个约会》,该纪录片用了龚敬、梁智拍摄的若干养狼放狼的短视频。

2013年十二月十八日,该纪录片在上海电视台纪实频道播出。2013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该纪录片在天盈九州公司运营的凤凰网发布并可播放完整内容。龚敬、梁智觉得,真实公司、德创公司未经其许可、未支付报酬擅自用、修改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并通过上海文广集团、天盈九州公司在电视台、网络等进行广泛传播,请求法院判令真实公司、德创公司、上海文广集团及天盈九州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信息互联网传播权等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等。

一审法院判决真实公司、德创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犯原告龚敬、梁智录像制作者权的行为及其他判项。

〖裁判要素〗

关于短视频的性质问题,一审法院觉得,可以被认定为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办法创作的作品,应在画面、声音的衔接等方面反映拍摄者的构思,表达出某种精神内容,具备一定量的独创性。而以机械方法录制形成的录像制品,在录制过程中对机位的设置、场景的选择、镜头的切换等只进行了容易的调整,或在录制后只对画面、声音进行了容易的剪接等,即创作高度较低,是运用一般技术即可完成的成就。

涉案短视频系用摄影器材对小狼行为、二人与小狼之间的互动,周围环境等,进行的片段式的容易连续摄像,其每段视频的场景单一、内容容易、创作困难程度不高,是一般人运用一般技术即可完成的劳动成就,与法律规定需要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办法创作的作品的创作高度不符,应当是录像制品。

0

5

专题性电视节目依独创性高低准则被认定为录像制品

——上海聚力传媒技术公司与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提醒〗关于时事的专题性电视节目,有深度评述等,非新闻的容易罗列。又因其主要画面是容易机械的录制,依独创性高低准则,是录像制品。

〖标签〗短视频|专题性节目|录像制品|独创性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

上诉人:上海聚力传媒技术公司

被上诉人:深圳广播电影电视集团

〖案情概述〗

《军情直播间》系列节目作品的作者和著作权人均为深圳广电集团。涉案视频为该系列节目中的一部分,节目内容为同一主题时事新闻大全及主持人、专家的点评。

而这部分涉案视频在聚力传媒企业的××的网站内可以以涉案节目为名字,搜索到相应的视频链接并播放观看。视频播放画面左上角显示“深圳卫视”及台标,内容与深圳广电集团的节目相比,仅缺少开篇的节目名字显示,其他均相同。

深圳广电集团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聚力传媒公司立即停止权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聚力传媒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裁判要素〗

关于涉案视频是不是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一审法院觉得:《军情直播间》系列节目并不是平时新闻或纯属报刊消息性质的社会新闻,而是围绕一个有深度的时事话题,选择性地编排有关新闻事件,并由主持人、专家针对话题展开评论,是专题性的电视节目,其独创性主要体目前对同一话题新闻的选取、编排、讲解,与评论部分主持人的引导、专家的聘请和独特看法等方面。其在摄制过程中体现了肯定的独创性,是录像制品。

二审法院觉得:第一,涉案视频围绕一个或若干个有肯定深度的军事题材,通过选择性穿插有关新闻事件画面,辅以主持人引介、邀请专家点评、主持人与专家现场互动等方法展开深度评述。

而涉案视频中用的案外人的时事新闻画面内容仅系《军情直播间》系列节目视频中的部分内容而非全部,且这部分内容亦是作为制作当期专题节目所需的背景事实而被加以选取描述,并与当期《军情直播间》专题节目所独立制作的其他伴音画面有机融合为一全新连贯的整体。因此,《军情直播间》不是时事新闻。第二,《军情直播间》电视节目系使用专题制作的方法,在每期播出的节目中选择若干个军事题材,充分运用光、声、色、3D构图、运动等造型原因,广泛使用电子编辑、三维动画和数码编辑系统等后期技术制作方法,展示出由分解的、变形的、多层次的画面拼叠组合构建的多维立体画面,在这一过程中既有对有关录制画面内容的伴音,又有节目主持人与节目邀请嘉宾所作的即时互动,并穿插有关专家对当期题材的深入点评。

但因其主要画面仍然是对现存有关事件画面、景象、人物形象及声音的容易、机械、客观录制,未达到作品本身独创性的高度。因此,《军情直播间》是录像制品。一审法院的认定正确,予以保持。

0

6

综艺节目依独创性高低准则被认定为录像制品

——湖南广播电视台与广州市千钧互联网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互联网传播权纠纷案

〖提醒〗依据独创性高低准则,综艺节目因摄制者并不是处于主导地位,且其所能做出的选择和表达也都很有限,独创性低,是录像制品。

〖标签〗短视频|综艺节目|录像制品|独创性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湘01民初1114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原告:湖南广播电视台

被告:广州市千钧互联网科技公司

〖案情概述〗

原告湖南广电系电视综艺节目《2014湖南卫视元宵喜乐会》的著作权人,该节目的片尾署名为湖南卫视版权所有。涉案短视频在“56视频”Android手机推广客户端播放,均与《2014湖南卫视元宵喜乐会》的部分节目片段一致,系截取于原告权利作品。

56网的所有权、运作权和讲解权归千钧公司所有,“56视频”Android手机推广客户端的经营单位亦是被告千钧公司。

原告湖南广电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的合理成本。法院予以支持。

〖裁判要素〗

对于涉案视频《2014湖南卫视元宵喜乐会》的种类认定,法院觉得,本案中,湖南广电所主张的《2014湖南卫视元宵喜乐会》,是广大观众在荧屏前所看到的经摄制而成的电视节目的版权,其与舞台现场表演的元宵晚会有所不一样,更不一样于其中所涉及的音乐、舞蹈、戏剧等具体作品。因此,湖南广电作为涉案《2014湖南卫视元宵喜乐会》的摄制者,其独创性主要体目前对现场表演的拍摄上。

《2014湖南卫视元宵喜乐会》作为电视节目,其在表现形式上与电影和类似以摄制电影的办法创作的作品相近,并且在其摄制过程中,同样存在机位的设置、镜头的选择与编导的参与,包含了很多的投入和辛勤的劳动,体现了肯定的独创性;但作为以展示现场精彩表演为主要目的的电视节目,在对拍摄内容的选择、舞台表演的控制、有关节目的编排等方面,摄制者并不是处于主导地位,而节目的编导、摄像等职员根据其意志所能做出的选择和表达也都很有限。

故《2014湖南卫视元宵喜乐会》所具备的独创性尚未达到电影作品所需要的高度,不足以构成电影作品,而是录像制品。

0

7

将他人书籍录制为视频后上传至教育类APP不构成合理用

——杭州菲助科技公司与培生管理咨询公司侵害信息互联网传播权纠纷案

〖提醒〗将他人书籍录制为视频,上传至其所运营的教育类APP供用户用,不是转换性用,进而不构成合理用。

〖标签〗短视频 | 电子书 | 信息互联网传播权 | 合理用

〖审理法院〗北京常识产权法院

〖案号〗京73民终3526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杭州菲助科技公司

被上诉人:培生管理咨询公司

〖案情概述〗

培生亚洲公司是朗文系列教程的著作权人,朗文系列教程具备较高知名度和商业价值。培生公司是培生亚洲公司在中国国内区域资金投入设立的独资企业,经授权,培生公司享有《LONGMAN WelcometoEnglish E-BOOKS电子书5A》在中国国内区域的复制权等著作权。其中,信息互联网传播权为独家许可,并且培生公司享有对侵权行为依法追诉维权的权利。

杭州菲助公司是“少儿趣配音”APP的运营者,涉案APP中的“香港朗文英语5A”专辑视频在章节分栏、英语对话内容、色彩排版上与涉案电子书均具备一致性,用户可以浏览、配音、收藏、推荐涉案视频。原告于2020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致函被告,需要被告立即删除侵权链接,被告于2020年十二月八日删除有关内容,之后不足一个月,第三上线涉案视频。2020年一月四日,原告第三致函被告需要其删除未果,遂于2020年四月一日以侵犯信息互联网传播权为由向一审法院起诉杭州菲助公司,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删除全部涉案作品;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9万元。

一审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3万元。杭州菲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裁判要素〗

关于被告是不是应对涉案行为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主张其仅为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但因被告对涉案APP的内容具备最后审核权,而被告未提交充分证据支持其主张,一审法院及二审法院均判断其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涉案视频是不是构成合理用,二审法院的判定重点在于涉案视频是不是是对涉案电子书的转换性用。本案中,涉案电子书的重要功能是向用户展示由英文、图片等要点构成的学习内容,而涉案视频在章节分栏、对话内容、色彩排版上与涉案电子书高度相同,并未改变涉案电子书表达的信息和内容,即涉案视频可达成涉案电子书的教育功能,已实质性地替代涉案电子书。第二,虽然被告对单个视频的时长限制在1分钟左右,但涉案视频将视频汇集,数目较大,缺少必要性和适合性。除此之外,涉案视频全程并未指明著作权人。综上,涉案行为不构成合理用。

关于涉案电子书的性质,二审法院觉得,涉案电子书与纸质书相比,不只有不一样的呈现方法,而且增加的内容和功能可以独立体现作者的思想,并不是容易的将各个内容进行汇编。除此之外,涉案电子书有不同于纸质书的ISBN书号。综上,涉案电子书中所用的文字、图片,经过权利人的独创性创作而形成了一个整体,并不是汇编作品。

0

8

实质替代原作品的短视频不构成合理用

——华数传媒互联网公司与北京爱奇艺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互联网传播权纠纷案

〖提醒〗结合所有短视频片段的合计时长、顾客在观看了涉案片段后觉得是不是需要观看完整作品,判断截取短视频的行为是不是损害著作权人合法利益、构成合理用。

〖标签〗合理用|著作权人合法利益

〖审理法院〗北京常识产权法院

〖案号〗京73民终1941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华数传媒互联网公司

被上诉人:北京爱奇艺科技公司

〖案情概述〗

爱奇艺公司系涉案作品电视剧《花千骨》的独家信息互联网传播权人,但华数公司在其经营的“华数手机电视”APP中上传了涉案作品每一集完整视频中四分钟左右的短视频,作品片段共计56个,涉及第1至第28集的内容,提供在线播放服务。

〖裁判要素〗

关于合理用问题,二审法院觉得,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列举式规定,华数公司对涉案片段进行整理和编辑供观众观看,不是个人学习、研究和赏析,更不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不是前述著作权法列举的十二项情形。再依据著作权法推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的概括式规定,判断华数公司行为是不是影响原作品正常用及是不是不适当的损害著作权人合法利益。

爱奇艺公司主张侵权的片段共计56个,且每一个片段的时长均在二至四分钟左右,总时长约两百余分钟,该用行为显然已超出了适当的限度。

且顾客在观看了涉案片段后可能因对有关情节知道一些后便觉得不需要观看完整作品,从而损害了爱奇艺公司作为著作权人本应获得的合法利益。故华数企业的涉案行为并不构成合理用。

0

9

短视频上短视频软件平台与用户ID水印不构成技术手段

——北京微播视界科技公司与百度在线互联网技术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提醒〗短视频上加载的软件平台和用户ID水印具备的是表明身份属性的功能,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预防他人侵权的技术手段。

〖标签〗短视频水印|著作权侵权|技术手段

〖审理法院〗北京网络法院

〖案号〗京0491民初1号

〖当事人〗

原告:北京微播视界科技公司

被告:百度在线互联网技术公司、百度网讯科技公司

〖案情概述〗

2020年五月十二日,谢某通过昵称为“黑脸v”的账号在抖音短视频平台上发布“5.12,我想告诉你”短视频。该短视频时长13秒,由谢某独立创作完成,并包含设计、编排、剪辑、表演等手法。经谢某授权,微播视界公司依法获得该视频在全球范围内独家排他的信息互联网传播权等权利。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系伙拍短视频手机APP的开发者,两公司未经微播视界公司赞同,擅自将 “我想告诉你”短视频在伙拍短视频上传播,同时,被控侵权短视频上未显示抖音短视频和用户ID的水印。

微播视界公司觉得百度在线公司、百度网讯公司具备消除水印的行为,构成破坏有关技术手段,是对其信息互联网传播权的侵犯。于是微播视界公司对百度两公司提起诉讼,需要判令两被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支出5万元。一审法院判决两被告没有侵权行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裁判要素〗

就被告是不是构成破坏有关技术手段的侵权行为而言,一审法院觉得:涉案短视频可以体现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拥有著作权法的独创性需要,构成类似摄制电影的办法创作的作品。 但该短视频从抖音短视频平台上下载后加载的抖音短视频平台和用户ID水印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技术手段。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技术手段”具备阻止对著作权客体推行特定行为的功能。只有阻止他人推行特定行为的技术性方法,才能达成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立法目的。

但本案中的水印不可以达成预防他人侵权的功能。而从公众的视角看,水印更拥有表明某种身份的属性。本案短视频的制作者用户ID号,代表着制作者的信息,更宜认定为权利管理信息。水印中标注的“抖音短视频”字样,代表的是传播者的信息。

除此之外,该水印并不是由作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被告消除。因此,法院觉得被告不具备侵权行为。

1

0

截取为片段的体育赛事短视频不是时事新闻

——央视国际互联网公司与暴风集团股份公司著作权侵权案

〖提醒〗将体育赛事录像制品截取为片段的短视频进行用,不是为报道新闻事件的必要用,构成著作权侵权。

〖标签〗体育赛事|合理用|著作权侵权

〖审理法院〗北京常识产权法院

〖案号〗京知民终字第105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央视国际互联网公司

被上诉人:暴风集团股份公司

〖案情概述〗

央视国际公司经国际足联和中央电视台的授权,独家享有在中国国内区域通过信息互联网,在线播放由央视制作、播出的“2014巴西世界杯”赛事电视节目的权利。暴风公司未经授权许可,在赛事期间,使用其运营的“暴风影音”网站与该公司研发的“暴风影音5”播放器PC推广客户端软件,通过网络络直接向公众提供1663段涉案赛事电视节目短视频的在线播放服务。

涉案短视频内容系暴风公司节选自由国际足联拍摄、经央视制作播放的“2014巴西世界杯”全部64场完整赛事的电视节目内容,内容包括精彩片段集锦、赛况片段、赛场花絮等。央视国际公司觉得暴风公司侵犯了其独家享有些对涉案短视频的信息互联网传播权,对此提起诉讼,需要暴风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四百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六十七万二千四百元人民币。央视国际公司与暴风公司均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觉得一审法院对该案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并无不当,但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明显偏低,改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四百万元。

〖裁判要素〗

就体育赛事短视频是不是构成合理用而言,一审、二审均法院觉得:涉案世界杯赛事直播中包含的中文字幕构成文字作品、讲解构成讲述作品,但在涉案赛事信号所承载连续画面不构成电影作品的状况下,中文字幕和讲解不可以使整个赛事节目构成电影作品。涉案赛事电视节目所体现的独创性,尚不足以达到构成国内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办法创作的作品的高度。但是符合国内著作权法关于录像制品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录像制品。而涉案短视频系节选自涉案赛事节目的内容,是复制,亦应认定为录像制品。

时事新闻报道需仅用最为简明的语言或画面记录事实的时间、地址、人物等各构成要点,而涉案短视频内容为单场赛事中的配以讲解的进球画面和部分比赛画面,二者有较为明显有哪些不同。

同时,暴风公司在其网站上提供的视频均完全截取自比赛视频,且仅仅是比赛视频有关内容,显然并不是为报道新闻事件而对该事件中所出现的他人制品的用,其用方法更不是在进行新闻报道时附带性地不可防止地再现或者引用涉案视频,不适用与国内著作权法关于时事新闻作品合理用录像制品的规定,故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涉案短视频并不是时事新闻报道,不构成合理用。

1

1

制作并用他人类电作品截图的图片集构成侵权

——深圳市蜀黍科技公司与优酷互联网技术北京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提醒〗将他人类电作品截图制作为涵盖主要内容的图片集并用的行为不是合理用,构成著作权侵权。

〖标签〗作品截图|合理用|著作权侵权

〖审理法院〗北京常识产权法院

〖案号〗京73民终187号

〖当事人〗

上诉人:深圳市蜀黍科技公司

被上诉人:优酷互联网技术公司

〖案情概述〗

优酷互联网公司享有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专有信息互联网传播权。“图形解析电影”APP和“图形解析电影”网站为在线图文电影讲解软件,蜀黍科技公司为上述软件和网站的运营商。上述在线图文电影讲解软件通过互联网在线方法提供了截取自涉案电视剧第一集的图片382张,过滤了原剧集的音效内容,组成的“《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图形解析电影”图片集。

该图片集过滤了原剧集的音效内容并重新由图片集制作者在图片上配有讲解性文字,可选择5秒每张、8秒每张等速度进行自动播放或手工播放,内容涵盖涉案剧集第一集视频内容的主要画面。优酷互联网公司觉得蜀黍科技公司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构成侵权,向法院起诉需要判令蜀黍科技公司经济赔偿共50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人民币。蜀黍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保持一审判决。

〖裁判要素〗

就将他人类电作品截图制作图片集的行为性质而言,一审、二审法院均觉得:涉案图片集是静态图片,虽然与涉案电视剧连续动态的表现形式不同,但判断是不是存在提供作品的行为,重要需要考察涉案图片集是不是用了涉案剧集具备独创性的表达。只须用了作品具备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均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涉案电视剧作为类电作品的实质是静止画面的集合和连续播放,因此类电作品中每一帧画面均是该作品的组成部分。

蜀黍科技公司截取的涉案剧集中的画面并不是进入公有范围的创作元素,而为原涉案剧集中具备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内容,因此,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构成提供作品的行为。

除此之外,涉案图片集虽仅“引用”了原作品0.5%的画面内容,但合理引用的判断准则并不是取决于引用比率,而应取决于介绍、评论或者说明的合理需要。

被告用目的并不是评论性引用,且公众可通过浏览上述图片集快捷地获悉涉案剧集主要内容,对原电视剧起到了实质性替代用途,影响了作品的正常用与著作权人的权益,因此不构成合理用。所以,将他人类电作品截图制作图片集并使得公众通过浏览该图片集获悉原作品主要内容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

1

2

融入广告宣传内容的短视频判赔时应分析市场价值

——上海一条互联网科技公司与刘牧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提醒〗融入了广告和宣传内容的短视频被广告宣传媒体作为广告投放,在判赔时应分析涉案作品市场价值。

〖标签〗短视频|市场价值|赔偿数额

〖案号〗京73民终1663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上海一条互联网科技公司

被上诉人:刘牧雨

〖案情概述〗

2020年,原告刘牧雨用专业设施拍摄多个素材后剪辑而成一段自驾某品牌新款汽车至崇礼滑雪的2分钟短视频——《自驾崇礼滑雪》。被告一条公司在未经原告的赞同的状况下,用其公众号“一条”与微博账号“一条”用这段视频为该品牌新款汽车进行商业广告宣传并收取广告成本。

原告请求法院判决需要一条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法院予以支持。一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裁判要素〗

对于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的认定,一审法院觉得双方虽就此提交了有关证据,但均不足以证明刘先生的实质损失或一条企业的违法所得,故综合分析以下原因:

1. 涉案视频是刘牧雨用专业设施拍摄并剪辑而成,视频将自驾沃尔沃新款汽车和崇礼滑雪的有关画面结合,通过特写等镜头较好的展示了汽车的特点,具备肯定的独创性和广告价值;

2.依据一条企业的有关宣传,其为专门的广告宣传媒体,视频广告受众广泛、传播飞速、收益巨大,一条公司将涉案视频作为沃尔沃新款汽车的广告,通过微信和微博进行传播,直接获得商业利益;

3.一条公司理应持有涉案视频的收益证据,但其拒不提交,根据其认可的2020年广告刊例价格,广告收费金额较高;

4.一条公司于2020年三月十八日分别在微博和微信发布涉案视频,至刘牧雨公证取证时,阅读量已累计40万以上,且一条公司在收到本案起诉材料后未准时删除涉案视频,导致侵权行为一直持续至2020年九月,侵权影响范围大、主观恶意明显。

综合以上原因,一审法院觉得本案应根据著作权法法定赔偿的最高限额进行赔偿。

二审法院予以保持。

参赛作品由上海大学2017级常识产权本科生张淑芬、王瑜敏、胡扬、张悦写作

供稿|张淑芬、王瑜敏、胡扬、张悦

编辑|ZYF

【版权申明】本公众号推荐文章旨在传递常识产权资讯,与大伙学习交流,无任何商业性用目的。假如涉及版权及有关权益问题,请准时与大家联系,大家会第一时间积极配合处置,谢谢!

【原创申明】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出处”上海常识产权“及”公众号“shipp-001”!

出售
本站

扫一扫出售本站

出售本站

返回
顶部